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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工作的通知

2015年05月21日 16:1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3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3〕180号),现就做好2013年我省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享受税收列支返还的小型微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注册和纳税关系在陕西省境内;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发改委2013年21号令)、《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列支返还比例

(一)微型企业政策。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2014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6%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8%,市县财政共同负担8%。

(二)小型企业政策。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返还。企业2014年比2013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新增部分的15%,市县财政负担15%。

(三)微型和小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以2014年实际入库数为准,为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流程,企业列支返还额不足1000元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列支返还程序

(一)符合优惠政策范围的小型微型企业,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纳税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申请资料一式2份。申请资料包括:1. 2014年企业申请税收返还报告(包括经营情况、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明细表(附件2),并附纳税缴款书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办的基层税务机关逐笔确认企业上报的纳税、退税情况,核实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后,将资金申请报告、2014年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申报资料(1份)上报市(区)财政部门。

(三)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各县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将资金申请报告、2014年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含附件电子文档)。省财政厅对上报情况审核后,确定对各市、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列支返还金额。逾期不报省财政不再列支返还。

(三)根据列支比例,属于省级列支的,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区),由市县财政部门将省级列支返还部分和本级列支返还部分一并拨付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应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指导目录》要求,严格审核列支返还条件,做好享受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于财政、税务部门通过各项政策性退税等方式,已退付给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财政部门不再重复列支返还,税务部门要在认定时予以扣除。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情况逐户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留申报资料,省财政将对各地申报资料进行抽查。

(四)对于财政列支返还的企业所得税,相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税收返还工作是落实省政府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重要举措,各相关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29)68936064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2014年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明细表

        3、2014年企业所得税返还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5月8日

 

 

抄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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