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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法

2009年04月10日 00:00


一、日常工资变动
(一)、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依照组织、人事部门工资批复文件,核对个人新旧工资标准及离退休生活费,准确无误后,变更人事信息和工资数据。
(二)、执行时间:除国家普调工资外,其余各类工资标准变动一律从接到工资批复文件次月起执行。
(三)、工资数据出现差错的批复文件,由组织、人事部门更正后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四)、各单位依据本单位考勤及以上办法,编制本单位在岗、在编的在职人员月工资明细表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表。
二、增人增资
  
(一)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1
、工资IC卡办理
办理新增人员工资IC卡,经市政府会议批准后持相关材料按程序办理。
所需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人员编制管理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编制管理册、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上岗证明(需单位领导签字)。属招聘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需持毕业证复印件及以上相关材料。
2
、起薪时间:除统招公务员、军转干部外,其余各类工资IC卡一律自办理后次月起执行。
3
、新增人员办理工资IC卡后,各单位应及时更新本单位人员工资数据。
(二)调入人员
1
、工资IC卡调整
持卡单位之间调动人员,遵循先核销,后增加的原则,先由调出单位办理人员工资核销,转出工资管理底卡,再由调入单位增加人员工资。
工资IC卡调整需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人员编制管理卡、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编制管理册、原单位工资管理底卡(工资管理卡)、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上岗证明(需单位领导签字)。
2
、执行时间:自调整后次月起执行新单位的工资标准。
3
、调入人员调整工资IC卡后,各单位应及时更新本单位工资数据。
三、减人减资
  
(一)调出人员
人员调出,各单位应及时转出工资IC卡管理底卡,核销工资。工作人员调离韩城后单位未及时办理工资核销,其多领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配套补助)的数额经核实后,从该单位经费中抵扣。

 (二)亡故人员
人员亡故后,各单位应及时出具亡故证明,交回工资IC卡管理底卡,核销工资。
单位未及时办理亡故人员工资核销,其多领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配套补助)数额,从丧葬费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从该单位经费中抵扣。
  
(三)退休生活费管理
1
、在职人员转为退休人员,遵循先核销,后增加的原则,单位需先核销其在职工资,再增加退休人员生活费。及时更新本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数据。
2
、在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所在单位应通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文件批复后,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工资管理底卡,办理工资IC卡调整手续。
3
、执行时间: 依据退休批复文件核定标准,到达退休年龄后次月起执行退休生活费标准,不再执行其原在职工资。如退休文件未及时批复,每月暂发500元生活费,待文件批复后按退休生活费标准补齐。
4
、从非工资统发单位退休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工资管理卡,办理工资IC卡。退休生活费依据退休批复文件,自办理工资IC卡后次月起执行。
5
、合同制身份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在职工资,移交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所管理。各单位及时核销工资IC卡,办理人员工资核销,更新本单位数据。
6
、退休年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四、离退休人员护理费
    1
、办理离退休人员护理费,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单位证明。护理费自办理后次月起发放。
    2
、护理费发放标准:离休人员年满7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退休人员年满75周岁,每人每月67元。
五、抚恤金及丧葬费
亡故人员家属办理抚恤金及丧葬费,需持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亡故人员原工作单位介绍信(注明与办理人关系)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于人员亡故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六、津贴补贴及改革性配套补助
   
每月10日发放。发放标准经人劳、组织部门认定级别或工龄后执行相应标准。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到位前暂不归入工资统一发放软件数据库(单位版),暂由工资统发办统一发放。

                                   业务受理:工资统发办

                                   电    话:5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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